1、负责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核工作,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负责超过市审核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预审、转报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管理工作。
2、负责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的审核转报工作。
3、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认定的审核转报和管理。
4、负责权限内全市内外贸、外经、口岸等方面进市行政服务中心项目的行政审批工作。
5、牵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
6、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