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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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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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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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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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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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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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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条条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许可的;3、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5、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6、在审批过程中受理人员向企业索要利益回报,或与评审对象串通获取不当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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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及经营软环境的意见》第二条第8项:“凡在省级审批权限内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且不需要省里平衡资金和建设条件的外商投资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其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全部下放到各设区市。项目立项和可行性报告由两次审批合并为一次审批,并积极进行审批制改登记制的试点。”第9项:“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项目立项、合同、章程审批权限下放到各设区市,并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备案由审批前备案改为审批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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