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其他行政权力
序号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权种类别 |
设定依据 |
清理意见 |
备注 |
1 |
市商务局 |
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权限内非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业务进出口审批和内销审批 |
其它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九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批复》 (国函〔1995〕109号):“一、国务院决定对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下同)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即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包括经批准可以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凭海关核准的手续,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向指定银行申请设立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帐,加工成品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出口,经海关核销后,由银行核销保证金台帐。对在保税区和驻有海关监管人员的保税工厂内进行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国函〔1995〕109号)、《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第五条:“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授予部分地(市)和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商务部关于加强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发【2007】133号):“一、加强各级加工贸易管理部门制度建设 (一)严格审批权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审批机关及分级审批的规定履行加工贸易业务的审批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放审批权需依照规定并及时报商务部备案。各级审批机关必须使用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为企业出具《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有关证明数据必须纳入商务部数据库统一管理,严禁手工发证。” |
保留 |
|
2 |
市商务局 |
规模发卡企业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保留 |
规模发卡企业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发卡企业向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3 |
市商务局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第二条:“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国际货代企业,应当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国际货代企业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第四条:“国际货代企业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国际货代企业备案手续受委托的备案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附件5江西省省级精简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表四委托实施的事项目录第11项:“委托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
保留 |
受省商务厅委托实施,限市本级 |
4 |
市商务局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 对外贸易法》2 0 0 4年7月1日施行 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 0 0 4年第1 4号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
保留 |
市级及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根据商务部委托权限办理 |
5 |
市商务局 |
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11年第5号令)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关于委托下放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商务办流通字〔2014〕89号):“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请示商务部同意,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审批工作委托下放给设区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
保留 |
按委托权限分级管理 |
6 |
市商务局 |
对洗染行业经营者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部令2007年第5号)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保留 |
市、县(市、区)属地管理 |
7 |
市商务局 |
企业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2011年第4号令、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要求有关经营生活必需品的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制定与当地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相衔接的应急方案并向其备案。” |
保留 |
市、县(市、区)属地管理 |
8 |
市商务局 |
酒类经营企业备案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
保留 |
市、县(市、区)属地管理 |
9 |
市商务局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江西省二手车交易规范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自取得营业执照2个月内向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中1个月内向设区市二手车流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信息备案手续已经设立的未经备案的要重新备案,各设区市相关部门1个月内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
保留 |
|
10 |
市商务局 |
餐饮行业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的监督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惩罚。” |
保留 |
市、县(市、区)属地管理 |
11 |
市商务局 |
美容美发业监督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2004年第19号令 第三条: “ 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进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
保留 |
市、县(市、区)属地管理 |
12 |
市商务局 |
家庭服务业监督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 第四条: “ 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
保留 |
市、县(市、区)属地管理 |
13 |
市商务局 |
家电维修服务业监督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2012年第7号令 第三条: “ 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保留 |
市、县(市、区)属地管理 |
14 |
市商务局 |
洗染行业监督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洗染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2007年第5号令 第三条: “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
保留 |
市、县(市、区)属地管理 |
15 |
市商务局 |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保留 |
市、县(市、区)属地管理 |
16 |
市商务局 |
全市零售商促销行为的监督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
保留 |
|
17 |
市商务局 |
成品油经营资格网点规划确认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申报新建仓储、加油站经营网点规划的确认,由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依据全省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进行网点规划确认。” |
保留 |
|
18 |
市商务局 |
典当经营许可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8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字〔2013〕6号)附件2衔接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3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省商务厅。 |
保留 |
|
19 |
市商务局 |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
保留 |
|
20 |
市商务局 |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监督检查 |
其它行政权力-政监督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四条:“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
保留 |
|
21 |
市商务局 |
酒类流通监督管理 |
其它行政权力-政监督检查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
保留 |
|
22 |
市商务局 |
全省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监管 |
其它行政权力-政监督检查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17号令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
保留 |
|
23 |
市商务局 |
外商投资举报协调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号第五条:“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和地方各级政府具有受理职能的部门 以下统称地方投诉受理机构依据实际情况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地方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受理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转交或督办的投诉事项。” |
保留 |
|
24 |
市商务局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保留 |
市、县(市、区)属地管理 |
25 |
市商务局 |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保留 |
市、县(市、区)属地管理 |
26 |
市商务局 |
加处罚款 |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保留 |
市、县(市、区)属地管理 |
27 |
市商务局 |
抽样取证 |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保留 |
市、县(市、区)属地管理 |
28 |
市商务局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保留 |
市、县(市、区)属地管理 |
29 |
市商务局 |
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的信访奖励 |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八条第一款:“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
保留 |
市、县(市、区)属地管理 |
30 |
市商务局 |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保留 |
市、县(市、区)属地管理 |
31 |
市商务局 |
行政复议 |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保留 |
市、县(市、区)属地管理 |
32 |
市商务局 |
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权限内非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业务进出口审批和内销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文)第四条“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必须同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管理全国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工作。”第六条“经授权审批加工贸易业务的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简称加工贸易审批机关,下同)须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统一规格、样式刻制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并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报外经贸部备案。”第七条“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名单及其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印模)由外经贸部统一送海关总署备案。” |
保留 |
市级及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根据商务部委托权限办理 |
33 |
市商务局 |
权限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及企业变更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保留 |
市级及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根据商务部委托权限办理 |
34 |
市商务局 |
设立拍卖行转报 |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拍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
保留 |
市、县(市、区)属地管理 |
35 |
市商务局 |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转报 |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五条“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第六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第九条“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保留 |
市、县(市、区)属地管理 |
36 |
市商务局 |
对外劳务经营资格核准转报 |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2004年第3号令)第四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商务部许可,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境外企业、自然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第七条“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八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商务部。” |
保留 |
市、县(市、区)属地管理 |
37 |
市商务局 |
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核准转报 |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9号第七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注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第十条“工程建设类单位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转交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保留 |
市、县(市、区)属地管理 |
38 |
市商务局 |
直销经营行业管理转报 |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
保留 |
市、县(市、区)属地管理 |